举案说法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伤儿童由谁担责?
举案说法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伤儿童由谁担责?随着生活节奏加快,点外卖已经成为一种生活常态,路上外卖骑手越来越多,由此而衍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城南法庭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圆满化解了一起外卖员配送途中撞倒一名儿童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被告敖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行人邓某发生相撞,造成原告邓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由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邓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邓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敖某系A公司的雇员,该公司为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原告邓某系年仅六岁的儿童。事故发生后,原告父母与被告敖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将敖某、A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2463元。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快递员、外卖员这类为生活物资保供的新业态劳动者工作实属不易,受害人又是未成年人,为了公平维护两者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对被告敖某与A公司释法明义,与保险公司耐心沟通对损失快速、高效予以理赔,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诉前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敖某将保险公司转给其的医疗费理赔款22596.25元支付给原告邓某,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邓某赔偿款4723元,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邓某理赔款4617元。事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工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及感谢,该案的处理也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安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将矛盾化解于诉前,既降低了老百姓诉讼成本,也拉近了群众与法官的距离,为法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案敖某发生事故时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用人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敖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存在一定过失,自身也需承担一定责任,案件争议焦点系各方责任比例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外卖员若是在接单、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履行送餐职责的工作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为雇员购买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等规避风险及保障员工人身权益。在此仍需提醒各位骑手,送餐时应遵守交通法规,谨慎行驶,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12340、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请您用普通话耐心接听,您做出“非常满意”的评价,就是对高安市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鼓励和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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